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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Life:劃一基準有助比較 但新標準只屬最低門檻
七款現售危疾產品部分索償條件已較新標準寬鬆 毋須急於投保
(香港,2026 年 9 月 10 日)香港保險業聯會(保聯)《危疾定義標準化最佳行業準則》已於 9 月 1 日生效,為 21 項危疾訂立統一的中英文定義。
獨立保險比較平台 10Life 認為,劃一基準有助消費者比較產品,方向值得支持。不過,10Life 比對七款現售主流危疾保險產品後發現,新標準只屬最低門檻,個別索償條件甚至較市場現行做法嚴格。準則亦屬自願性質,保險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採用。10Life 提醒消費者,毋須因新標準生效而急於投保,應先比較實際條款。
一. 劃一基準有助比較 香港效法海外做法
新準則涵蓋 16 項危疾及 5 項早期危疾,並統一「日常生活活動」的定義,按保聯估計涵蓋約九成危疾 索償。過去各保險公司對同一種疾病各有寫法,消費者難以直接對照。有了統一文本,不同產品的條 款可以逐項比對,理賠爭議亦有望減少。
標準化危疾定義在海外早有先例。英國保險業協會(ABI)早於 1999 年發布危疾保險最佳實務準則, 其後大約每三年全面檢討一次,2018 年起改稱「最低標準指引」,最新版本要求保險公司於 2023 年 9 月前採用。新加坡人壽保險協會(LIA)則於 2003 年推出統一危疾定義,經 2014 年及 2019 年修訂 後,2024 年再更新至 37 項危疾,並於 2025 年 10 月生效。香港今次推出統一定義,是效法海外做法 的一步。
10Life 行政總裁倫沛然表示:「劃一定義提供了共同的比較起點,對減少理賠爭議有實質價值。不 過,統一了措辭不等於條款容易讀懂,更不等於保障提升。消費者最想知道的,是自己在甚麼情況下 可以獲賠,以及不同產品之間有何分別。」
二. 新標準或不及市場現行水平 現售產品部分索償條件已較新標準寬鬆
10Life 選取五項常見索償的危疾(重大癌症、嚴重心臟病發作、中風、末期腎功能衰竭及通波仔), 將保聯標準化定義與七款主要現售危疾保險產品的保單條款逐條比對。結果顯示,樣本產品在多項條 件上已與新標準相若或較寬鬆;個別項目,新標準反而較市場現行做法嚴格。以下兩項最值得留意。
重大癌症:保聯定義要求診斷須「根據切除後的最終組織病理學報告」作出;七款產品只要求經組織 病理學報告證實,沒有一款訂明須為切除後的報告。部分晚期癌症並非以手術切除為主要治療,例如 已擴散的第四期乳癌,一般以化療、標靶或荷爾蒙等藥物治療為主,診斷多以穿刺活檢確定。若按字 面理解,這類個案未必能提供「切除後」的報告。10Life 相信這並非危疾保險的原意,建議保聯進一 步說明,以穿刺或內窺鏡活檢取得的組織病理學報告在甚麼情況下可符合索償要求。
通波仔:保聯要求主要冠狀動脈狹窄程度至少達 60%;七款產品全部以 50%為門檻。保聯亦將「主要 冠狀動脈」限於四條主血管並排除分支,七款產品中有四款未有此限制。
末期腎功能衰竭、嚴重心臟病發作及中風的逐項比較,見附錄一至二。
倫沛然表示:「新標準是把市場已有的做法寫成統一文本,劃一底線,並非提高保障。個別項目例如 癌症的診斷證明和通波仔的狹窄門檻,新標準反而更嚴。『符合保聯標準』只代表達到最低門檻,消 費者不應把它當作『保障好』。」
三. 準則屬自願性 毋須急於投保 應先比較
保聯準則以最佳行業準則、自願性方式推行,供會員公司參考,並無強制力。保險公司可自行決定是 否採用,以及採用多少項;9 月 1 日後推出的新產品,有些會採用標準化定義,有些不會,同一間公司 的不同產品做法亦可能不同。保聯文件亦列明,這套定義「旨在對定價保持中立,對定價的影響極 微」。換言之,採用新標準本身不會帶來顯著的保障提升,否則保費亦難以維持不變。
新準則原則上只適用於 9 月 1 日或之後推出的新產品,不會自動更改現有保單。如個別保險公司向現 有客戶提供更有利的定義或理賠安排,消費者應按其正式通知了解適用範圍。
因此,消費者既毋須趕在標準生效前投保舊版本產品,因為保險公司本來就可以提供高於最低標準的 保障;亦毋須刻意選購採用新標準的產品,因為採用標準不代表保障較佳。真正該做的,是按個人健 康狀況、家庭責任及預算,逐項比較各危疾的索償條件、除外責任,以及第二次或其後索償的額外要 求。已有保單的消費者,如考慮轉保,亦須考慮重新核保、重啟等候期及退保的風險與成本。
倫沛然表示:「危疾保險是供款以十年計的長期合約,不應因一個生效日期而倉卒決定。無論產品有 沒有採用新標準,都應細閱實際條款。10Life 會持續比對市場產品與保聯定義的差異,協助消費者作 出合適的選擇。」
關於 10Life
10Life 是一站式保險平台,透過保險產品研究、比較、投保及理賠支援,協助消費者了解保障及作出適當的選擇,致力實現公平保險,讓消費者「買得啱,賠得足」。
10Life Financial Limited 為香港保險業監管局持牌保險經紀公司,牌照號碼 FB1526。
10Life 傳媒團隊 | press@10life.com
如需完整比較資料或安排行政總裁專訪,歡迎與傳媒團隊聯絡。
本新聞稿僅供資訊及教育參考,不構成個別投保、轉保或退保建議。實際保障及索償資格,以適用於相關保單的完整條款及有效修訂為準。本新聞稿的產品比較為條款文本比較,並非投保建議。
(完)
附錄一 五項危疾主要條款差異
本表只比較所列條件,不作產品整體排名。條款資料整理日期為 2026 年 9 月 4 日。
| 比較項目 | 保聯標準化定義 | 七款現售危疾樣本產品 | 比較時須留意 |
|---|---|---|---|
| 重大癌症 排除範圍及診斷證明 | 不同癌種設不同排除門檻;診斷證明涉及切除後的最終組織病理學報告。 | 部分癌種的排除範圍較窄;診斷報告措辭亦有差異。分項見附錄三。 | 逐癌種、分期及診斷要求比較;不以單一「更寬鬆」標籤概括整體癌症保障。 |
| 嚴重心臟病發作及指定診斷證據 | 須同時符合典型胸痛、指定心電圖變化,以及指定心肌生化標誌物要求。 | 部分產品對症狀、替代證據或生化標誌物門檻有不同規定。 | 替代證據有適用前提;生化指標較低不等於任何心臟病均可索償。 |
| 中風 確認時間 | 病發後至少 30 天,由神經科專科醫生確認相關神經異常體徵;須符合永久性神經功能缺損等要求。 | 七款採用 28 天或 4 星期。 | 日數較短只代表此時間條件不同;仍須比較神經功能缺損、影像及除外責任。 |
| 末期腎功能衰竭 透析治療時間 | 須持續接受永久性腎透析,治療期不少於連續 90 天。 | 七款相關定義均未列明最低透析日數。 | 未列日數不代表開始透析即獲賠;須符合不可逆轉衰竭等其他條件。 |
| 通波仔 PTCA 動脈狹窄程度 | 相關主要冠狀動脈狹窄至少 60%,並須符合指定手術及造影證明等要求。「主要冠狀動脈」明文界定為左主幹動脈、左前降支動脈、迴旋支動脈及右冠狀動脈,排除其分支血管。 | 六款至少 50%;安盛為多於 50%。部分產品的動脈範圍並未限於四條主血管。 | 比較的是狹窄門檻及動脈範圍;早期危疾賠償比例、上限及其他索償要求另須比較。 |
「較寬鬆」如在正文出現,只指指定條件相對保聯基準的差異,並不等於較高的實際賠付率、較快付款或更全面的保單保障。
疾病名稱在各保單中或有不同,本表按可比較的病況對照;正式索償須使用相關保單的定義。
附錄二 七款產品具體條款比較
以下將可直接比較的日數及百分比,與需要完整閱讀的心臟病發作條件分開列示。公司簡稱所對應的產品全名見附錄四。
| 產品所屬公司 | 中風確認時間 | 末期腎功能衰竭最低透析日數 | 通波仔冠狀動脈狹窄門檻 | 通波仔冠狀動脈範圍 |
|---|---|---|---|---|
| 保聯基準 | 至少 30 天 | 連續 90 天 | 至少 60% | 限於四條主血管,排除分支 |
| 友邦 | 28 天或 4 星期 | 未列明 | 至少 50% | 只寫「冠狀動脈」,未見排除分支 |
| 富衛 | 28 天或 4 星期 | 未列明 | 至少 50% | 限於四條主血管,排除分支 |
| 安盛 | 28 天或 4 星期 | 未列明 | 多於 50% | 只寫「冠狀動脈」,未見排除分支 |
| 忠意 | 28 天或 4 星期 | 未列明 | 至少 50% | 只寫「冠狀動脈」,未見排除分支 |
| 宏利 | 28 天或 4 星期 | 未列明 | 至少 50% | 限於四條主血管,排除分支 |
| 永明 | 28 天或 4 星期 | 未列明 | 至少 50% | 只寫「冠狀動脈」,未見排除分支 |
| 周大福人壽 | 28 天或 4 星期 | 未列明 | 至少 50% | 限於四條主血管,排除分支 |
嚴重心臟病發作的症狀與證據要求
| 產品所屬公司 | 與保聯基準比較的具體條件 |
|---|---|
| 友邦 | 所列胸痛、心電圖及生化指標三項核心要求相若;不表示完整定義完全相同。 |
| 富衛 | 在指定未能取得心肌酵素證據的情況下,列有心臟超聲波證據途徑。 |
| 安盛 | 所列條件毋須典型胸痛;肌鈣蛋白 T 門檻為 0.2 ng/ml,低於保聯 1.0 ng/ml。 |
| 忠意 | 在指定未能取得心肌酵素證據的情況下,列有心臟超聲波證據途徑。 |
| 宏利 | 肌鈣蛋白 T 門檻為 0.6 ng/ml,低於保聯 1.0 ng/ml。 |
| 永明 | 症狀要求的措辭為『臨床症狀認可作為符合急性心肌梗死的診斷』,與保聯的『典型胸痛病史』措辭不同;本表暫不作寬鬆度判斷。 |
| 周大福人壽 | 所列典型胸痛要求與保聯相若;不以此判定其他條件完全相同。 |
附錄三 重大癌症分項比較
癌症定義同時涉及癌種、分期、排除項目及診斷證明。本表拆開呈現不同條件,不以某一癌種的差異推論全部癌症保障。
| 比較項目 | 保聯基準要點 | 樣本產品的條款差異及解讀 |
|---|---|---|
| 前列腺癌 | T1N0M0 或以下屬排除範圍。 | 部分產品採用 T1a/T1b 排除範圍,或須同時符合分期及 Gleason 評分條件才排除。須分別核對分期與評分,不能只比較一個指標。 |
| 甲狀腺癌 | 第 I 期或以下屬排除範圍。 | 應分清整體分期與 TNM 分類。第 I 期不能直接等同 T1N0M0;本表不就各產品作整體寬鬆度判斷。 |
| 黑色素瘤 | 保障第 II 期或以上,或有淋巴結/遠端轉移的黑色素瘤。 | 大部分產品對黑色素瘤不設分期要求,惟個別產品對黑色素瘤的大小有指定要求。 |
| 慢性淋巴細胞白血病 | 低於 RAI 第 III 期屬排除範圍。 | 應逐款比較此癌種的 RAI 門檻及相關要求,避免以「血癌保障較寬鬆」概括不同血液惡性腫瘤。 |
| 診斷證明 | 涉及由註冊病理科或腫瘤科醫生根據切除後的最終組織病理學報告確認。 | 樣本產品的組織學/組織病理學確認措辭有差異。切除與活檢的適用解讀應進一步澄清,不能直接推論未接受切除手術即不受保。 |
以上僅列主要比較維度,並非完整癌症排除清單。任何癌種未列於本表,不代表受保或不受保。疾病定義以外的一般除外責任、等候期、地區及診斷要求,也可能影響索償資格。
10Life 建議釐清「切除後」是否涵蓋不同形式的組織取樣,以及穿刺或內窺鏡活檢報告可在甚麼情況下符合標準。條款解讀與臨床診斷應分開處理;本研究不以個別措辭推斷實際拒賠結果。
附錄四 研究範圍及資料來源
研究比較保聯 2026 年版標準化定義,與下列七款個人危疾產品在五項選定危疾上的條款。產品範圍以 10Life 評分覆蓋的終身危疾產品為基礎;資料整理日期為 2026 年 9 月 4 日。
| 公司 | 本研究比較產品 |
|---|---|
| 友邦 | AIA「愛伴航」保險計劃 2 |
| 富衛 | FWD 危疾緻尚保(升級版) |
| 安盛 | AXA 愛唯守危疾保障 |
| 忠意 | Generali 跨越無限保 |
| 宏利 | Manulife 宏健守護危疾入息保障 |
| 永明 | Sun Life 萬家康尊尚保 |
| 周大福人壽 | 守護家倍 198 |
本比較聚焦疾病定義及其中的指定門檻,不包括保費、賠償比例、賠償上限或實際賠付率的整體排名。多次索償如有不同定義或額外要求,應另行閱讀相關條款。
| 本文涉及內容 | 準則段落 |
|---|---|
| 16 項危疾及 5 項早期危疾的範圍 | 2.1 |
| 自願推行及首階段適用範圍 | 2.2 |
| 最低標準及額外保障須獨立列明 | 3.2 |
| 同一危疾第二次或其後索償可有不同要求 | 3.3 |
| 定價中立,對定價的影響極微 | 3.6 |
| 產品保障全面程度由公司決定 | 5.2 |
| 新產品及現有保單的適用安排 | 5.1、6.1 至 6.3 |
| 2026 年 9 月 1 日生效及可提早採用 | 8.1 |
保聯中文版本為英文原文譯本,如有歧異以英文為準。各保險產品則依其自身合約的語言優先條款處理。
資料來源